农民利益无小事,三起土地纠纷一次性化解

发布时间:2023-09-22    来源:本站

自“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”创建活动开展以来,运城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职能,以办实事的举措聚民心,以解难题的成果惠民生,聚焦群众“急难愁盼”问题,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、幸福感更可持续、安全感更有保障。为此,运城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“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”创建活动专栏,讲述运城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的身边故事,生动展示为群众办实事的新做法、新成效、新经验。

近日,闻喜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了三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,切实维护了出租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。

案情简介

2012年间,崔某为种植白皮松分别租赁了刘某1、刘某2、杨某某三人的水浇地,并按时支付土地租金。但2020年之后,崔某拖欠三原告租金至今,拖欠金额分别为6840元、5130元和5880元,刘某1、刘某2、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自将崔某诉至法院。

因涉及农村土地纠纷,闻喜法院诉服中心收案后高度重视,认真分析研判,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三案作为系列案件,委派该院特邀调解员武晓惠进行诉前调解。

调解现场

调解员详细了解案情后,发现三案虽然标的较小,但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,且三原告均年纪偏高、情绪激动,便立即通知被告前来调解。

双方到场后,被告对租地事宜无异议,但其称因资金紧张不能支付租赁费,调解员向被告告知违约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,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,并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。经反复疏导劝说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崔某承诺于今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租金,该案经速裁法官审查后,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。

法官寄语

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,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(使用权)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,即保留承包权,转让使用权。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,农民单靠种地已不能满足家庭的生活所需,大部分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,守在家的多为年老体弱者,承包到户的土地已无力耕种,不能产生效益,部分农户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价值,选择把土地对外租赁,获取租金增加收入,但因村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,未签订书面的租地协议或协议内容不规范,导致履行过程中矛盾频发。

针对此类案件,运城法院高度重视,积极运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,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, 先进行调解和劝导,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,不断提升化解纠纷的成功率,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,从根源上化解纠纷,减少当事人诉累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

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,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,可以自己经营,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,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,由他人经营。

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(转包)、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,并向发包方备案。

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,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。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扣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

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。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,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;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,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,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。

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;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原标题:《农民利益无小事,三起土地纠纷一次性化解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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